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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9 14:54)    点击:178

  [基本案情]

  2009年1月份的时候,我一个朋友A缺钱,找到我和我说,他想把他的笔记本电脑卖了,让我给找个买家,于是我找到了买家B,该电脑买的时候是多少钱我不知道,但卖的时候卖了1000元。

  2010年3月10号早晨的时候,朋友A突然被警察抓起来了,晚上的时候朋友B也被警察抓起来了。

  原因是朋友A电脑是盗窃得来的,而朋友B买了盗窃得来的电脑。

  3月11号早晨的时候警察去我租的房子处找我,当时我正好没在家,这是我中午的时候,一个邻居告诉我的。

  现在的情况是:朋友A可能是在看守所,朋友B罚款2000元后释放。

  当初我帮朋友A卖电脑的时候不知道其电脑是偷来的。关于该电脑1000元的分配,朋友A当时欠了我100元,我欠朋友B100元,所以朋友B只给了朋友A900元。

  我的问题是,警察会不会在网上通缉我?

  另:在一个警察朋友口中得知:其实朋友A交2万元后也可以释放。

  [相关法律规定]

 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、条件的规定。根据本款的规定,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,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。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。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,应当依法逮捕,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,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,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。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:1.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;2.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;3.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。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进行追捕。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。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 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及衣着、语音、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,并且附照片,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。缉捕归案后,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。由于通 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。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。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,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; 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,力量强,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,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,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应通 过公安机关进行。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,可以补发通报。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,只知其外貌特征、作案手段、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,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。

  第二款 是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范围的规定。根据本款的规定,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决定权 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。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,应当及时布署、组织力量,积极进行查缉工作,其他一切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 关查获被通缉人,发现被通缉的人或其他线索,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,或者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(1996年3月17日修订)

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。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。

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 规定。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(2000年8月28日)

 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,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应当作出逮捕决定,并将逮捕决定书、通缉通知书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、身份、特征等情况及简要案情,送达同级公安机关,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。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。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可以直接决定通缉;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,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。

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(1998年5月14日修正)

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,采取有效措施,追捕归案。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,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;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,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。 通缉令发送范围,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。

  第二百六十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或者罪犯,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。

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)

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,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,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,经检察长批准,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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